(2017)渝0102行审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钟宝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钟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审16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659351XT,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法定代表人谢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林,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执法支队综合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颜黎,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执法支队科员。被执行人钟宝,男,1996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7)第54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愿撤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刘 姣审 判 员 陈 彬代理审判员 昌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