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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家标与覃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家标,覃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2583号原告:孟家标,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仪,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丽萍,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原告孟家标与被告覃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孟家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26日的利息为7495.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相识恋爱,2013年2月,双方约定: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房产、支付房款。此后,原告将购房款400000元转入被告帐户,然后转支购房首付款23万元,并办理按揭贷款购买了1套房产,之后,按揭贷款均由原告偿还,而被告帐户一直保留上述购房款40万元中的余款,2014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5年3月31日,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当日,针对上述购房款40万元中的余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约定从2015年4月起每月20日前各偿还5000元,直至还清日止。被告于2015年4月21日、5月21日先后向原告还款各5000元,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覃丽萍辩称,原告与被告原来是夫妻关系,《欠条》是被原告逼迫而写的,被告不欠原告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从目前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诉辩来看,原告未能提供借款(借贷)合同,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同时,原告虽然提供了《欠条》,但《欠条》未写明欠款的性质,结合本案原告诉称本案欠款是因借名买房、借帐户转帐支付购房款后的余款返还问题而引发的欠款法律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本案原告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家标的起诉。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炳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