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连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02刑初288号公诉机关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连红,女,1966年6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2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连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焕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连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连红于2017年6月18日12时许,在通化市���昌区老凤祥珠宝店,趁营业员为其办理以旧换新业务不备之际,盗窃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涉案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913.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老凤祥珠宝店。被告人宋连红亦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扣押决定书和发还清单等书;2.证人陈某证言;3.被告人宋连红的供述;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6.老凤祥珠宝店监控录像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连红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连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姚桂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