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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曙安、杨颖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曙安,杨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605号申请人陈曙安,男,汉族,1977年2月2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杨少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颖,女,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陈曙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046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曙安以其名下位于中原区建设西路92号4号楼1单元3层5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010xxxx3)、担保人崔丽霞以其名下位于中原区建设西路92号4号楼1单元3层6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010xxxx8)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曙安名下位于中原区建设西路92号4号楼1单元3层5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010xxxx3)。二、查封担保人崔丽霞名下位于中原区建设西路92号4号楼1单元3层6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010xxxx8)。三、冻结被申请人杨颖银行存款240046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