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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9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成彬与陈根龙、崔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彬,陈根龙,崔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971号之二原告:成彬,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国,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根龙,男,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崔俐,女,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成彬与被告陈根龙、崔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成彬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彬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成彬负担。审 判 长 刘 斌代理审判员 卜 雪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