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7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务成与尚耐新、焦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务成,尚耐新,焦翠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766号之二原告:吕务成,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尚耐新,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焦翠玉,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吕务成与被告尚耐新、焦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吕务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务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338元,由原告吕务成负担。审判员 段伦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