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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锦程正阳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锦程正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广丰钢制品有限公司,西昌广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463378XL。负责人:史亮。被执行人:成都锦程正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900223348。法定代表人:冯文跃。被执行人:四川广丰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卫星城工业东区桂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25000011235。法定代表人:王诚亮。被执行人:西昌广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四一〇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1598206A。法定代表人:冯明远。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7年1月26日出具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9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同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71执11号案件的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查小云审判员  樊 荣审判员  李文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