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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许志高与任丘市凯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高,任丘市凯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389号原告许志高,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张元媛,河北宾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凯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建材市场商品房2号楼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83612745T。法定代表人袁艳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高诉被告任丘市凯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高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志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许志高负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