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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6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秀凤与张西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凤,张西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94-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凤,女,出生于1967年12月30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张西农,男,出生于1976年6月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张秀凤与张西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03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西农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秀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西农银行存款50969.85元,已发放给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张西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