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徐勋集与代建国、代礼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勋集,代建国,代礼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605号原告:徐勋集,男,194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仁寿县。被告:代建国,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仁寿县。被告:代礼君,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军,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勋集与被告代建国、代礼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徐勋集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勋集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6元,由原告徐勋集负担。审判员  杨利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