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福明与罗先朝、林小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明,罗先朝,林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218号原告徐福明,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住罗田县,被告罗先朝,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罗田县,被告林小燕,女,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徐福明诉被告罗先朝、林小燕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明撤回对被告罗先朝、林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1元由原告徐福明负担。审判员 聂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