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福明与罗先朝、林小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明,罗先朝,林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218号原告徐福明,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住罗田县,被告罗先朝,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罗田县,被告林小燕,女,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徐福明诉被告罗先朝、林小燕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明撤回对被告罗先朝、林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1元由原告徐福明负担。审判员  聂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