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红洋与宿迁市美合肥业有限公司、胡继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洋,宿迁市美合肥业有限公司,胡继梅,苏良华,周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杨红洋,男,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宿迁市美合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化工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35175857。法定代表人:苏永超。被执行人胡继梅,女,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苏良华,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周德刚(又名周得刚),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87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继梅、苏良华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杨红洋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2000元,宿迁市美合肥业有限公司、周德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执行人宿迁市美合肥业有限公司、胡继梅、苏良华、周德刚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杨红洋申请,2017年2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3月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4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执行到位14000元,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婷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