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毕绪志、淄博盛鑫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绪志,淄博盛鑫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毕绪志,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盛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路村。法定代表人路连强,经理。申请执行人毕绪志申请执行被告淄博盛鑫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25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371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259-1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元刚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