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6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国冻与杨四仔、杨少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冻,杨四仔,杨少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6586号之一原告:陈国冻,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财,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四仔,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杨少铃,女,汉族,1990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陈国冻诉被告杨四仔、杨少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以被告杨少铃已履行还款���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冻以被告杨少铃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59元,财产保全费收取人民币2193元,合计人民币5352元,由原告陈国冻负担。审判员 胡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