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平、莫庆凤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庆凤,莫庆凤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28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莫庆凤,1942年10月21日出生,女,回族,振华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莫庆凤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莫庆凤之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华天饮食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王建平的委托代理人陈鹏,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次梁镇玉江佳园******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闫啟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葛寅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员。上诉人莫庆凤、王建平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4行初27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莫庆凤、王建平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信访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王建平、莫庆凤(两户)自2004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强拆十一年,当事人两户所填求见西城区领导的登记表、转办函、领导接待信访人的批示及谈话笔录以及如何处置的全部信息”,系要求公开信访救济程序中的信息,信访程序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相对人可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获取信访程序中的信息。因此,王建平、莫庆凤申请公开的前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西城区政府信访办公室于2016年5月10日对莫庆凤、王建平作出(2016)第5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为,未侵害莫庆凤、王建平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故对莫庆凤、王建平提起的本案之诉,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莫庆凤、王建平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莫庆凤、王建平所持撤销一审裁定,并判决支持其一审诉求等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宏玉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