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9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卫、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刘卫,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9民初188号原告:杨剑,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石马坡。被告:刘卫,男,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宏升酒店四楼。法定代表人:周美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男,身份住址同上。原告杨剑与被告刘卫、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剑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依法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杨剑负担。审判员 虞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