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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9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卫、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刘卫,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9民初188号原告:杨剑,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石马坡。被告:刘卫,男,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宏升酒店四楼。法定代表人:周美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男,身份住址同上。原告杨剑与被告刘卫、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剑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依法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杨剑负担。审判员  虞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