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立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立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062号原告: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西区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138206-7。法定代表人:孙玺民,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立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慧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