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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徐xx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刑初31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户籍地同上。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xx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徐xx在本市河东区十四经路家家福洗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徐xx将张某鼻部等处打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鼻部软组织挫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眼挫伤、鼻出血,均为轻微伤。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徐xx在现场等待民警。后徐xx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东检公诉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对被告人徐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嘉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双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