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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行审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章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章丘森源冶金建材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章丘森源冶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审11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高福胜,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凡辉,济南市章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被执行人章丘森源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家勇,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章丘森源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安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章)安监管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章丘森源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警示、通风、隔离等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货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致使发生一起死亡二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市章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章丘森源冶金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章)安监执行催告[2017]3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份;2.章丘森源冶金建材有限公司说明书、委托授权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3.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章丘森源冶金建材有限公司“7.26”中毒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4.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5.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6.缴纳罚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留置送达光盘;8.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及送达回证;9.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章)安监管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章)安监管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金花审 判 员  巩传江人民陪审员  郭兴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凯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