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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468薛金宝与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宝,徐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468号原告:薛金宝,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徐志刚,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薛金宝与被告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薛金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金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