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5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468薛金宝与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宝,徐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468号原告:薛金宝,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徐志刚,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薛金宝与被告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薛金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金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