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初级中学、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初级中学,杨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3104号原告:邓某某,男,200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邓某甲,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父亲。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初级中学。负责人:薛某某,该校校长。被告:杨某某,男,14岁,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男,48岁,汉族,被告父亲。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初级中学、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于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