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8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陈炳光与曾冠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光,曾冠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8069号申请执行人:陈炳光,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曾冠章,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炳光与被告曾冠章、曾婉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2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曾冠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炳光借款本金74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还之日止);被告曾冠章承担案件受理费1228.47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炳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荔中路二街8号(产权证号:03××21)房产,该房产被本院以(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571号案件首查封,并由本院以(2016)粤0606执9242号案件进行处理,本案仅需在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即可;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没有登记车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的债务为本金743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47元等。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80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荣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慧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