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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梁文军、邹逢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军,邹逢春,林鹤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中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梁文军,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原住广西象州县水晶乡水晶街开发西路××号,现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邹逢春,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林鹤名,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关于梁文军申请执行邹逢春、林鹤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城中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林鹤名名下有财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鹤名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路×号1栋×单元××室。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期间,财产权利人、使用人、控制人负责保管被查封房产,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有任何妨碍执行的行为。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薛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