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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恢2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齐勇申请执行白路路、程晓雨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勇,白路路,程晓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2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齐勇,男,37岁,汉族,住集贤县二九一农垦社区。被执行人白路路,男,26岁,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被执行人程晓雨,男,31岁,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本院在执行齐勇与白路路、程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齐勇与被执行人白路路、程晓雨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不要求处理被执行人的房屋和其它财产,且申请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月菊审判员  徐桂林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