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恢2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齐勇申请执行白路路、程晓雨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勇,白路路,程晓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2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齐勇,男,37岁,汉族,住集贤县二九一农垦社区。被执行人白路路,男,26岁,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被执行人程晓雨,男,31岁,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本院在执行齐勇与白路路、程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齐勇与被执行人白路路、程晓雨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不要求处理被执行人的房屋和其它财产,且申请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月菊审判员 徐桂林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