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伍强、曾晚霞诉前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伍强,曾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81财保35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伍强,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曾晚霞,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伍强之妻。申请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伍强、曾晚霞的银行存款91728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伍强、曾晚霞可能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伍强、曾晚霞的银行存款91728元。案件申请费937元,由被申请人伍强、曾晚霞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戴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