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6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与姚永福、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姚永福,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2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景湖湾27栋一层网点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851264928W。负责人:章冀,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甜,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永福,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临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6709268495。法定代表人:杨树根。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秉国,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与被告姚永福、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010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