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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蒙莎家具有限公司、雷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蒙莎家具有限公司,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7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蒙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光明良沙路1942号101房。组织机构代码:06816075-6。法定代表人:郭德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雷宇,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广西横县人,住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蒙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217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宇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蒙莎家具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雷宇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该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结案。根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217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或其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平审判员  李智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霞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