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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建发、钟任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钟建发,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分宜县。申请执行人钟任生,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分宜县。被执行人钟紫琪,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住新余市渝水区。钟建发、钟任生与被执行人钟紫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渝民初字第0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案件受理费共计162000元,执行费384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到银行、工商、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进行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款162000元,执行费3846元无法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十日内可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姜 波代理审判员  黄爱裕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贵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