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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秀江与欧阳开春、王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江,欧阳开春,王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741号原告:梁秀江,男,1955年1月15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代理人:付光胜,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欧阳开春,女,1973年4月2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王宏斌,男,1970年11月18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代理人:查世斌,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梁秀江与被告欧阳开春、王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祥红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欧阳开春、王宏斌及其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查世斌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梁秀江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光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秀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原告梁秀江负担。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