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恢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峰与被执行人王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峰,王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金峰,男,1980年2月16日,住浦口区。被执行人王越,男,1965年8月14日,住六合区。申请执行人金峰与被执行人王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4)六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峰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越给付金峰人民币227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越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存款。3.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通过六合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越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拍卖被执行人父亲名下房产,于今年春节前一次性偿还金峰的钱。如果不能处理完毕,被执行人王越主动清空抵押房产交由法院拍卖。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梦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