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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恢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口市环境保护局、解光利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环境保护局,解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727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被执行人:解光利,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龙口市环境保护局与解光利行政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1月25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再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栾德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