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密市腾达纺织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腾达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福君,朱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5行初53号原告高密市腾达纺织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福君。第三人朱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高密市腾达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高密市腾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腾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义人民陪审员  栾兆森人民陪审员  郑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艺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