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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兰香诉被告南京皇凯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香,南京皇凯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819号原告:李兰香,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斌,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皇凯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沙塘庵出口123省道旁。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兰香诉被告南京皇凯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金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