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正金与杨利东、王廷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正金,杨利东,王廷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苏正金,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被执行人杨利东,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王廷焕,女,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苏正金依据本院(2016)云232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利东、王廷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杨利东、王廷焕应偿还原告苏正金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500元,承担本金100000元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承担诉讼费2950元,承担执行费1511.7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且被执行人杨利东、王廷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目前暂无可供执行条件,导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利东、王廷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张应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锡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