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8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支行与李国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支行,李国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2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支行,住所地资溪县鹤城镇建设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862921954M。主要负责人:汪勇辉,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志民,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国华,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支行与被告李国华信用卡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