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晓龙与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龙,XX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385号原告:李晓龙,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XX,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龙与被告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龙于2017年8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龙申请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晓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晶人民陪审员 赵艳波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