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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晓龙与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龙,XX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385号原告:李晓龙,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XX,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龙与被告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龙于2017年8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龙申请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晓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晶人民陪审员  赵艳波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