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漯河市亿博置业有限公司与李二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亿博置业有限公司,李二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4民初1995号原告:漯河市亿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与漓江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彦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胜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东会,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二兵,男,回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亿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博公司)与被告李二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胜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胜涛、被告李二兵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被告购买亿博翰林汇16号楼2单元405号商品房向原告借款17838元,双方于2015年10月22日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领取购房补贴后归还借款17838元,如不支付愿意承担利息等违约责任,现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838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求属实,但是我购买的房屋因原告的热力管道破裂,导致被告房屋被淹,原告一直不给解决,原告如果解决我的问题,我愿意支付上述借款。另外购房时售房员称购房补贴不需要交给原告。审理查明:被告在购买原告开发的亿博翰林汇16号楼2单元405房屋时,原告在约定房屋单价基础上,让被告预先扣除了应支付的17838元房款,同时约定如果政府的购房补贴到账后,被告再支付上述房款。庭审中,被告承认已经收到政府补贴的房款,其缴纳购房款时应当缴纳的房款没有交够,差额就是政府补贴的17838元政府补贴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被告对借款的真实性及数额均无异议,且双方对借款有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在约定条件即政府购房补贴到账后向原告偿还借款17838元。关于原告诉求的利息,因未向法庭证明被告应支付的利息数额及计算方式,故本院对原告该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二兵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1783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李二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