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执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海宇纸业有限公司、上海辰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海宇纸业有限公司,上海辰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735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海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皇冠花园66幢3单元1401室。法定代表人吕洪斌。被执行人上海辰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5号2285室。法定代表人张海滨。本院在执行义乌市海宇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辰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7)浙0782执2735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