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汉成诉谢虹、曹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成,谢虹,曹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992号原告:张汉成,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虹,女,198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曹金平,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河西新区荣州大道199号。负责人:杨立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兴路中段新美帝景1号楼1-2楼。负责人:胡明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霓,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成诉被告谢虹、曹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汉成以当事人自愿案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张汉成负担。审判员 祁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