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福召与金鸿鹤、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召,金鸿鹤,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985号原告:郑福召,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金鸿鹤,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闫庄社区办公楼。原告郑福召与被告金鸿鹤、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郑福召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鸿鹤、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福召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福召撤回对被告金鸿鹤、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