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尧贵与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尧贵,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尧贵,男,195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郑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尧贵与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联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