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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丽宛、辛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宛,辛端平,辛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宛,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辛端平,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辛勇伟,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宛与被执行人辛端平、辛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除被执行人辛勇伟已被查封的机动车外(尚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