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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5888号原告:董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兴盛村314号的前面3间2层楼房和后面2间平房,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该房屋折价1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86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长女董某甲于1990年2月28日出生,次女董某乙于1992年12月2日出生,现二女均已成年。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难以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被告不关心父母、丈夫和孩子,未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2015年春节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李某某不同意离婚,称其没有不关心父母和孩子,其身体不好,原告从未替其考虑,二人系从2015年7月才开始分居。其同意离婚的条件是原告必须为其提供住房一套,并一次性给付养老费用80万元及丧葬费用5万元,否则不同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7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长女董某甲于1990年2月28日出生,次女董某乙于1992年12月2日出生,现二女均已成年,其中次女现已婚配。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难以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5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兴盛村314号宅院内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被告各持己见,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又共同生活多年,现二女均已成年,彼此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双方虽时有矛盾,但只要两人能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维护家庭和睦,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彦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