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白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肇庆市端州区,住肇庆市端州区,现任肇庆市端州区农业局副局长兼端州区水利局局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温锡棋,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龙显均,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辩护人温锡棋、龙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于2002年5月担任肇庆市端州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端州区绿委办)主任以来,负责主持端州区绿委办全面工作。任职期间,被告人白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其审批发证、监管的三个山场的林木被滥伐的蓄积达1906.86立方米,致使发生三宗特别重大森林刑事案件,造成林木被滥伐的严重后果。具体事实如下:“油甘坑”山场2008年6月2日,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办兰龙居委会山坳经济合作社将“油甘坑”山场承包给欧某,并签订了《油甘坑林地承包合同》。2013年1月6日,欧某向端州区绿委办申请砍伐林木并提交了申请材料,同年7月,欧某与赵某迓签订了《树木买卖合同》将该山场种植的树木卖给赵某迓,由赵某迓自行砍伐和销售。2013年12月6日,端州区绿委办向欧某颁发了肇庆县(市、区、场)(2013)采字第0010号《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该证件实际由赵某迓领取)。根据侦查,欧某在2014年并没有向端州区绿委办提交林木砍伐申请书,时任端州区绿委办主任的被告人白某,负责最终审核并审批林木采伐申请者递交的采伐申请资料,其明知申请人欧某没有再次递交采伐申请书,明知该砍伐证的申请资料不完备,被告人白某没有严格把关,致使端州区绿委办又对欧某发出了端州区采字[2014]0211006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6年5月25日对“油甘坑”山场被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根据森林分局委托的有资质的公司鉴定,实际砍伐人赵某迓对“油甘坑”山场超界采伐面积2.06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44.30立方米。2016年12月7日,赵某迓因犯滥伐林木罪被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长尾(眉)岭”山场2007年7月25日,岭塘经济合作社“长尾(眉)岭”小组将该山场承包给谭某,并签订“长尾(眉)岭”林地承包合同。2013年5月27日,谭某向端州区绿委办申请砍伐林木并提交了申请材料,端州区绿委办向谭某发出了肇庆市(2013)采字第0009号《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根据侦查,谭某在2014年并没有向端州区绿委办递交林木砍伐申请书,时任端州区绿委办主任的被告人白某,负责最终审核并审批林木采伐申请者递交的采伐申请资料,其明知申请人谭某没有再次递交采伐申请书,明知该砍伐证的申请材料不完备,被告人白某没有严格把关,致使端州区绿委办又向谭某发出了两个证件,分别是:端州区采字[2014]0211004号及端州区采字[2014]0211005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6年5月27日对“长尾(眉)岭”山场被滥伐林木立案侦查,根据森林分局委托的有资质的公司鉴定,“长尾(眉)岭”山场超界采伐面积16.73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335.05立方米。后经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查明,“长尾(眉)岭”山场实际砍伐人为陈某铭、刘某编,2016年11月1日两人均因犯滥伐林木罪被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三)“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俞某源于2007年10月左右向肇庆市端州区XX园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以8万元的价格承包“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经到端州区农林局档案室查找,并没有找到该山场的采伐申请书,所以无从得知申请者申请的采伐时间及采伐面积。2012年5月28日,端州区绿委办向俞某源发出了肇庆市(2012)采字第0007号《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俞某源领���后,便开始进场砍伐桉木,直至2012年8月,将该山场约203.4亩桉树全部砍伐完毕。2013年3月7日,在山场已经全部砍伐完毕的情况下,时任端州区绿委办主任的被告人白某,负责最终审核并审批林木采伐申请者递交的采伐申请资料,其明知俞某源没有再次递交采伐申请书,明知该山场申请资料并不完善,被告人白某作为最终审批人没有严格把关,也没有要求相关责任人人员到该山场查看砍伐进度,致使端州区绿委办再次对俞某源所采伐的“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进行二次核发肇庆市(2013)采字第0001号《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6年5月26日对“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被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根据森林分局委托的有资质的公司鉴定,“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超界采伐面积6.0公顷,超界采伐蓄积427.51立方米。2016年9月8日,被告人俞某源���犯滥伐林木罪被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在担任端州区绿委办主任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涉案三个山场超界采伐面积共24.79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906.86立方米,造成林木被滥伐的严重后果,并在没有收到采伐申请的情况下,为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的山场再次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白某辩解称:我没有明知申请资料不完善而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资料收集、审核及监督凭证采伐都是林业股负责的,我确有疏于管理,没有认真履行领导职责,但工作以来我一直兢兢业业,希望对我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1、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资料的接受、审核、实际办理以及对林木砍伐情况的监督等工作都是由林业���负责。白某担任绿委办主任期间,只是全面主持绿委办的工作,对绿委办的工作作方向性及全局性管理工作,并不直接管理砍伐许可证的办理及林木砍伐情况的监督,造成林木被滥伐的根本原因是林业股对林木采伐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及违规操作,且没有将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导致的,该责任不能完全由白某承担;2、涉案三山场相关负责人因滥伐林木已经被判处刑事处罚,且被滥伐的林木几乎达到采伐更新期的树木;3、白某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办案工作,坦白交代全部事实与经过。综上,建议对白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于2002年5月担任端州区绿委办主任以来,负责主持绿委办全面工作。任职期间,被告人白某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其审批发证、监管的三个山场的林木被滥伐的蓄积达1906.86立方米,致使发生三宗��别重大森林刑事案件,造成林木被滥伐的严重后果。2008年6月2日,欧某以20万元的价格向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办兰龙居委会山坳经济合作社承包了该合作社所有的“油甘坑”山场。2013年1月6日,欧某向端州区绿委办提交资料申请砍伐山场全部树木(松树和杂树)。2013年7月欧某将山场树木以29万元转卖给赵某,约定由赵某在2013年9月15日至同年12月25日进场伐木。因指标所限,端州区绿委办于2013年12月6日向欧某核发了《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领取该采伐证后,赵某即对该山场树木进行砍伐,并于2014年1月31日将山场树木全部砍伐完毕。在此期间,端州区绿委办没有依法履行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职责,造成该山场超面积、超蓄积滥伐的严重后果。2014年2月11日,在欧某没有再次提交采伐申请的情况下,被告人白某未严格履行职责,致使端州区绿委办再次��欧某核发了《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2016年8月25日,经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鉴定,“油甘坑”山场超界采伐面积2.06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44.30立方米。2016年12月7日,赵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刑罚。2007年7月25日,谭某以20万元价格向端州区睦岗街道兰龙居委会岭塘经济合作社承包了该合作社所有的“长眉岭”山场(约800亩),后将该山场桉树卖给莫某砍伐,莫某又转卖给陈某、刘某编砍伐。2013年5月27日,谭某向端州区绿委办递交资料申请砍伐“长眉岭”山场全部桉树。因指标所限,端州区绿委办于2013年12月5日向谭某核发《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2014年2月11日,在谭某没有再次提交采伐申请情况下,被告人白某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端州区绿委办再次向谭某核发了二个《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NO.00360619、00360620)。2014年4月份,该山场桉树全部被砍伐完毕。在此期间,端州区绿委办未履认真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的监督职责,造成该山场超面积,超蓄积滥伐的严重后果。2016年8月25日,经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鉴定,“长眉岭”山场超界采伐面积16.73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335.05立方米。2016年11月1日陈某、刘某编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刑罚。2007年10月15日俞某以8万元价格向端州区xx园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承包了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大龙村委会岗咀村的“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约203.4亩),并于2012年4月向端州区绿委办提交资料申请砍伐该山场全部桉树。因指标所限,端州区绿委办于2012年5月28日向俞某核发了《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俞某领证后,便开始进场砍伐桉树,至2012年8月将该山场桉树全部砍完。砍伐期间,端州区绿委办未认真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监督职责,造成该山场超面积、超蓄积滥伐的严重后果。2013年3月7日,在俞某没有再次提交采伐申请的情况下,被告人白某未严格履行职责,致使端州区绿委办再次向其核发《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2016年8月25日经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鉴定,“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超界采伐面积6公顷,超界采伐蓄积427.51立方米。2016年9月8日,俞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刑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侦查情况。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白某的身份信息。3、肇庆市端州区农林局、肇庆市端州区委组织部等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白某工作经历。其中白某于2002年5月—2010年9月任端州区农业局副局长兼端州区绿委办主任,2010年10月—2015年8月任端州区农林���管理局副局长兼端州区绿委办主任。4、端州区绿委办机构编制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证实端州区绿化办的性质、职责及工作人员具体职责。被告人白某2012年2月份至2015年1月期间职责包括负责绿委办全面工作等。5、端州区农林局关于2012年至2015年采伐林木监督管理情况的说明,证实2012年—2015年采伐林木监管情况在不同时期应上级主管部门不同的规章制度和要求而实行相应的监管方法及育林金征收情况。其中2012年—2014年9月,根据规定端州区林木采伐主管部门应做到伐前有设计、伐中有检查、伐后有监督。6、《端州区绿委办林木砍伐管理制度(暂行)》,证实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有采伐申请报告,申请人上年度有砍伐的,还需提交经区绿委办验收完成迹地造林的《更新验收合格证》;端州区绿委办应对伐区逐个进行采伐情况检查和伐后验收。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证实:?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部门应组织人员对伐区作业现场进行采伐情况检查和质量监督,并根据采伐单位申请,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林木采伐管理混乱,伐区监督不力导致本地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特大案件的,应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8、“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砍伐申请资料的情况说明及砍伐申请材料、采伐许可证等,证实该山场承包人俞某申请砍伐许可证并领取二张采伐许可证的事实,期间俞某于2012年5月29日、2013年4月26日二次共缴纳育林金14520元。9、“油甘坑”山场砍伐申请资料及采伐许可证,证实该山场承包人欧某申请砍伐许可证并领取二张采伐许可证的事实,期间欧某于2013年12月19日缴纳22680元育林金。“长尾(眉)岭”山场砍伐申请资料及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该山场承包人谭某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取得三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实。期间谭某于2013年12月19日缴纳49500元育林金。11、(2016)粤1202刑初251、311、33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涉案三林场相关当事人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谭某(原端州���绿委办林业股股长,另案处理)的证言,证实林业股收集林木材料申请资料并初步审核后,递交局长白某进行指标分配和发证审批,采伐许可证最终审批权在白某。绿委办规定由林业股负责监督山场经营者凭证采伐情况,具体就是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其提出平均分配采伐指标不合理,并在发现滥伐情况后向领导汇报过,但白某指示可以在第二年指标下来后向之前申请者补办许可证。发证后林业股有到现场进行监督,但没有形成书面材料。2、证人于某(现任农林局林业股股长,原绿委办副主任)、俸某妹(原绿委办林业股工作人员)的证言,均证实林业股负责收集采伐申请资料并对凭证砍伐进行监督。涉案三林场两人没有去过现场进行监督,其他人有无去过不清楚。3、证人宾某(肇庆市林业局林政科长)的证言,证实林业主管部��有履行监督凭证采伐的职责。4、证人欧某(“油甘坑”山场承包人)的证言,证实申请砍伐“油甘坑”山场林木的过程中,不清楚端州区绿委办是否到现场进行过检查验收。5、证人赵某(“油甘坑”山场林木承包人)的证言,证实“油甘坑”山场只提交过一次砍伐申请资料,申请砍伐全部山场,但拿到两张采伐证,绿委办工作人员告知指标不够,可第二年补。从砍伐到结束,绿委办没有人到现场检查验收过。6、证人俞某(“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承包者)的证言,证实“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只递交一次砍伐申请资料,申请砍伐全部山场桉树,但拿到两张采伐证,绿委办工作人员告知指标不够,可第二年补发。领取第一张砍伐证后其将全部桉树砍伐完毕,砍伐过程中没有见过绿委办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和验收。证人谭某(“长眉岭”山场实际承包人)、谭某(谭某的弟弟)的证言,证实“长眉岭”山场只递交一次砍伐申请资料,申请砍伐全部山场桉树,但拿到两张采伐证,绿委办人告知先发一个采伐证,第二年有指标了可补发,不清楚绿委办人员有无到现场检查和验收。证人莫某(“长尾(眉)岭”再次承包人)证言,证实2013年8月1日向谭某购买“长尾岭”山场林木后,第二天就转卖给陈某、刘某。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担任绿委办主任期间,负责绿委办的全面工作。林木采伐证办理需要按照“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砍伐者向绿委办下属的林业股提出申请后,林业股安排人员设计、进行资格审查。在2014年是由申请者提交采伐申请到林业股,林业股收集好资料后由谭某、俸某等人与山上经营者一起到现场作林木采伐设计并进行勾图,填写好采伐设计表,后根据当年指标情况制定各山场的采伐指标,完成上述流程并有林业股股长进行审核签名后,公示7天,如无异议由我签名盖章进行最终发证审批。2014年后林业股收到砍伐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由我召集绿委办的综合股、森防股和林业股全体人员开会确定砍伐指标,会议由我主持,会后公示七天,期满后林业股将砍伐许可证的盖章审批让我签名,之后就可以发放林木砍伐许可证了。按照规定山场经营者每一次申请采伐林木都需要提交一份采伐申请书,过去提交的申请书在下一次申请采伐时不能使用。我没有对林木采伐申请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我认为这些是由林业股负责人的,我不清楚我是否需要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审批。2016年检察院找我时才知道出现申请者提交一次��伐申请,却出现了跨年度两次甚至多次发证的情况。出现这些原因我认为主要原因是负责审核资料的林业股股长谭某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对这些山场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才会出现的。我认为应由林业股保证申请资料的完备性。2014年之前,砍伐申请者不多,指标够用,所以指派分配由林业股股长谭某决定审批就可以了。2014年之后指标不够用就由我召集绿委办综合股、森防股和林业股三位股长及林业股技术人员参加会议,讨论下一年林木采伐指标,会议中谭某会根据收到的采伐申请资料提出砍伐指标安排方案,征求大家意见,集体作出决定。我作为林木许可证最终审批人,应该对山场经营者递交的采伐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但我在审批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发现资料缺失的情况,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四、鉴定意见,经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鉴定,三涉案山场超界采伐(无证采伐)林木面积共24.79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906.86立方米。其中:“油甘坑”山场超界采伐面积2.06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44.30立方米;“长尾(眉)岭”山场超界采伐面积16.73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335.05立方米;“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超界采伐面积6.0公顷,超界采伐蓄积427.51立方米。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在担任肇庆市端州区绿委办主任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辖区内山场林木被滥伐面积24.79公顷、蓄积1906.86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负责绿委办全局性管理工作,不是审核申请资料及履行监督职责的直接责任人,林木被滥伐是他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解意见确有理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钢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郑凤鸣书 记 员 刘永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