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祥德、刘素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祥德,刘素玲,赵延祥,孙香云,赵新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809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448866L。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被告赵祥德。被告刘素玲。被告赵延祥。被告孙香云。被告赵新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祥德、刘素玲、赵延祥、孙香云、赵新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