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连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连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113号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东街99号。法定代表人:何树珍,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增芹,系该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系该局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游艺西街560号。法定代表人:梁生科,职务不详。被告:姜连坤,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均不详。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连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姜连坤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黎坤人民陪审员苏春玲人民陪审员曲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崔相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