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4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郭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郭某,郑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4执251号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生,大关县人。被执行人:郭某,女,汉族,1973年3月7日生,大关县人。被执行人:郑某华,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生,大关县人。申请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62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3000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订立分期履行计划。郭某从2017年9月10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每月给付申请人张某人民币4400元;被执行人郑某华从2017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每月给付申请人张某人民币3300元。经回告,申请人张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大关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4执25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计划履行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荣耀审判员 张光平审判员 周翠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