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桂花与肖裕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花,肖裕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789号原告:郭桂花,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肖裕仁,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郭桂花与被告肖裕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杰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陈洁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森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