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8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桂花与肖裕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花,肖裕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789号原告:郭桂花,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肖裕仁,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郭桂花与被告肖裕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杰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陈洁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森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