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明初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初,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2600号原告:王明初,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25号。原告王明初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不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初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初负担。审 判 长 唐知莹人民陪审员 曹丽萌人民陪审员 谢见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细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