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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王龙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王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581民督2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7997F。负责人任维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龙,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1年8月26日,被申请人王龙在中国银行南宫支行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成功申请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76,额度2000元,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消费2020元后一直未还款,经我行催收人员多次催收才于2016年12月19日还款800元,12月23日还款800元,截止2017年7月27日剩余本金394.92元,利息340.71元,违约金359.46元,��上共计1095.09元,经我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电话等方式催收至今未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095.0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本金394.92元,利息340.71元,违约金359.46元,以上共计1095.09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申请人王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乞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保兴 来自: